2018年7月,广东雄远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斯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叶秀雄律师担任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四川省某公司总裁犯罪嫌疑人斯某某的辩护人。
据媒体报道,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涉案金额约为人民币102亿元,是目前四川省涉案金额最大、扣押资金最多、涉及面最广和涉案人员最多的经济犯罪案件。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斯某某担任涉案公司的总裁,负责二十多个产业中心的运营管理和财务审批工作,其行为符合《刑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特征,故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由对其立案侦查、拘留、逮捕。
在侦查阶段,叶秀雄律师在接案后马上赴四川省会见犯罪嫌疑人斯某某(在整个案件承办期间,叶秀雄律师先后数十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斯某某,为辩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充分听取了他的意见,向其仔细了解和分析案情,积极、详尽、全面地向犯罪嫌疑人斯某某提供法律咨询,让犯罪嫌疑人斯某某充分知悉自己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在审查起诉阶段,叶秀雄律师组织团队对案卷材料297册,光盘9张进行“解剖式”阅卷,从浩如烟海的案卷材料中发现和提炼出对犯罪嫌疑人斯某某有利的辩点并进行归纳汇总。通过对四十多名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情况进行书面列表分析,提交调查取证的书面申请,撰写《法律意见书》,向公诉机关详细阐述了犯罪嫌疑人斯某某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不及涉案公司的始创人和各产业中心负责人等辩护观点,积极请求公诉机关依法查明犯罪嫌疑人斯某某可能存在的自首和立功问题,并先后多次到检察机关当面向经办检察官阐明辩护意见。

在审判阶段,叶秀雄律师及团队精心筹备各项庭审准备工作。在三天三夜的庭审中,叶秀雄律师通过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进行充分的质证,对被告人斯某某以及对同案人进行深入发问,当庭提交对被告人斯某某有利的证据等方式,向公诉机关和人民法院充分陈述了我方独到的辩护观点,叶秀雄律师认为:“……被告人斯某某虽有总裁之名,但是没有总裁之实;在案件中只领取工资奖金,没有股份和分红;通过公诉机关对四十多名被告人的量刑建议进行列表比较,请求法院在量刑时能根据各被告人的地位与作用予以区别对待;被告人斯某某存在坦白从宽情节;被告人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斯某某具有立功的情节;被告人斯某某自愿退赃……”。

庭审结束后,叶秀雄律师也没有丝毫松懈,一方面坚持定期前往四川省会见被告人斯某某,与公诉机关、人民法院保持正常沟通;另一方面,叶秀雄律师组织团队多次反复阅卷,在参加庭前会议和参与庭审活动的基础上,精心撰写和向人民法院递交了《一审辩护词》和《量刑建议书》等系列书面辩护材料,多次向法院详尽陈述了所有的辩护意见。

以上系列全面、精细、扎实、具体、高效、层次分明的辩护工作充分维护了被告人斯某某的合法权利。最终,法院采纳了叶秀雄律师为被告人斯某某提出的其具有坦白情节、有立功表现、自愿退赃、认罪认罚以及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应当与同案人区别对待等从轻或减轻情节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斯某某从轻处罚。
2019年10月18日,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斯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后,被告人斯某某认罪服判,没有提出上诉,并对叶秀雄律师专业、负责、认真、细致的辩护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由于部分同案人上诉,案件随后移送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为了保障被告人斯某某的合法权利,叶秀雄律师组织团队依法精心撰写《二审辩护词》,引用相关法律规定,提交同类案件判决书等,专门就罚金的缴纳方式进行充分阐述。日前,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同案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业已生效。

通过对本案的辩护,我所深刻体会到,辩护工作一定要忠于事实、精耕细作,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另辟蹊径,提出自己独到的辩护观点。只要律师辩护的观点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司法机关是会依法采信的。正如本案的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他们的专业、敬业、公平、公正,确保了在依法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也依法保障了律师的辩护权利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各项合法权利。
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我所将一如既往地走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的道路,以我所编印的《精准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为指引,专业高效、团队协作、精益求精,力求将每一宗案件办到极致。在刑事辩护之路上,秉持“敢辩、能辩、善辩、明辨”的理念,开创极具我所特色的刑事辩护新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