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优化四级法院职能定位。完善审级制度,充分发挥其诉讼分流、职能分层和资源配置的功能,强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监督指导、统一法律适用的职能。健全完善案件移送管辖和提级审理机制,推动将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推动完善民事、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推动完善民事、行政再审申请程序和标准,构建规范公正透明的审判监督制度。
30. 深化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制度改革。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职能定位和工作机制,健全综合配套保障措施。
31. 规范专门法院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研究完善专门法院的设立标准、职能定位和配套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完善专利等案件审判机制。加强金融法院建设,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加强海事法院建设,全面提升我国海事司法国际地位。
32. 深化互联网法院改革。进一步加强互联网法院建设,完善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审判制度。结合互联网法院业务特色和技术特点,改造优化电子诉讼平台,完善与国家机关、相关机构和主要电子商务平台的数据对接方式。
33. 深化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改革。科学界定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案件的范围和标准,推动形成有利于打破诉讼“主客场”现象的新型诉讼格局。配合人民法院组织体系改革,推动整合铁路运输法院、林区法院、农垦法院等机构,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34. 深化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统筹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和审判执行组织建设。规范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的数量、职责、名称和规格,优化工作流程,提高运行质效。根据政工党务、司法政务、经费管理、辅助事务等职能,综合设置相应机构。合理利用原有领导职数,妥善分流使用干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结合审级职能、案件数量、人员编制等情况,优化内设机构设置,建立职能划分明确、运行高效顺畅的内设机构体系。完善人民法院综合业务机构职能定位。
35. 加强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完善环境资源审判规则。加强金融、清算与破产审判机制建设,加大审判队伍培训力度,全面提升专业化水平。强化家事审判机制建设,健全完善家事调解、心理疏导、回访帮扶等制度,研究完善家事诉讼程序。探索家事审判与未成年人审判统筹推进、协同发展。
36. 加强人民法庭建设。进一步优化城乡人民法庭布局,充分发挥人民法庭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和便利群众诉讼、便利法院审判的优势,依法促进基层社会治理。规范人民法庭领导职数设置,加强人民法庭人员配备,合理保障人民法庭正常履职所需经费。坚持和完善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制度,不断提高巡回审判的效果和水平。
37. 推动部分事务集约化、社会化管理。配合内设机构改革,在人民法院内部推行文书送达、财产保全、执行查控、网络公告等事务集约化管理。充分利用市场化、社会化资源,探索实施网拍辅助、文书上网、案款发放等审判辅助事务和部分行政综合事务外包。健全完善人民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工作机制,确保公开竞标、质量评估、运营监督、保密协议、业务培训等各类行为合法合规、外包机制公平公开。
38. 加强人民法院政务标准化建设。加强会议组织、公文处理、机要收发、后勤保障等司法政务工作标准化建设,促进政务标准化与信息化应用融合,切实提升司法政务工作效率和水平,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保障。
39. 稳妥推进省以下地方法院编制、人事管理改革。推动完善省以下地方法院机构编制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为主,高级人民法院协同管理的体制。配合有关部门健全完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领导干部管理体制。
40. 研究完善人民法院司法经费保障机制。研究完善财物管理机制,研究建立经费动态调整机制。
41. 推进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动完善诉讼收费制度。进一步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健全完善立体化、多元化、精细化的诉讼程序,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优化司法确认程序适用。探索扩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进一步简化简易程序,完善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适用机制。探索推动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探索构建适应互联网时代需求的新型管辖规则、诉讼规则,推动审判方式、诉讼制度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深入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推动修改民事诉讼法。
42. 推进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围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改革完善行政审判工作机制,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服务和保障“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案件管辖机制,完善案件管辖标准及类型,优化行政审判资源配置。
43. 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落实庭前会议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完善法庭调查程序,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落实和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随案移送和法庭调查规则,确保庭审发挥实质性作用。规范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量刑程序。严格落实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和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制度,细化相关操作性规定。推广应用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完善刑事案件不同诉讼阶段基本证据指引,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将其嵌入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进一步支持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完善工作衔接机制,充分保障刑事辩护律师依法执业权利。探索建立死刑复核案件通知辩护制度,健全相关工作程序。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推动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推动完善“病残孕”罪犯的刑罚交付执行工作机制,解决判前未羁押罪犯交付执行难问题。完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移送执行机制和退出执行机制。全面推进涉案财物跨部门集中管理信息平台系统在全国法院上线运行,完善相关数据汇聚上传机制。规范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审查标准,完善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程序和要求。
44. 健全完善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文书送达机制。在民事、行政诉讼和执行工作中,综合运用电子送达、委托送达、约定送达等方式,探索完善送达新模式,推动完善相关规定。搭建全国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进一步扩大电子送达法律文书的范围。推动落实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制度。推广集约化、分段化送达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利用社会化服务方式开展送达工作。
45. 推动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持续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推动将执行工作作为社会治理创新和法治建设重要内容,强化目标责任考核。推动建立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基层组织和网格员作用。
46. 健全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源头治理机制。推动制定强制执行法。强化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性、可执行性,建立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执行转破产机制,大力推进信息化应用,完善执行与破产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推进“执转破”案件的快速审理,促进执行积案化解。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着力解决针对个人的执行不能案件。推动完善公司法律制度,限制随意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公司账簿管理,健全公司交易全程留痕制度,防止随意抽逃公司资产。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配合机制。
47. 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深入推进审执分离体制改革,优化执行权配置。推行以法官为核心的执行团队办案模式,完善执行警务保障机制,细化执行程序中各类人员职责权限。强化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完善执行指挥中心运行机制。推进执行案件和执行事务的繁简分流、分权实施,打破“一人包案到底”的办案模式,切实提升执行工作的集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完善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加大诉讼保全适用力度,完善保全和执行协调配合机制,鼓励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完善保全申请与执行网络查控有序衔接工作机制,以保全促调解、促和解、促执行。
48. 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积极应用各种新型技术手段,坚持边开发、边运用、边完善,优化升级各类执行信息化系统平台,进一步完善执行指挥系统、流程节点管理系统、网络查控系统、信用惩戒系统、款物管理系统、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单独动态管理系统、执行信访办理系统。深化以网络司法拍卖为中心的资产定价和处置模式改革,完善网络评估拍卖系统,建立在线询价评估系统。完善四级法院一体化的执行案件办案平台,强化节点管控,实现案件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符合执行实施工作特点的移动办案平台,切实提升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推进智能辅助和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应用,减轻执行人员工作负担。
49. 加强执行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以操作规程为核心的执行行为规范体系,完善各类程序节点、执行行为的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完善协同执行、委托执行机制,规范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异地交叉执行的提起和审批程序。严格规范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结案、恢复和退出程序,全面推行终结本次执行案件集中、动态管理。
50. 进一步加大强制执行力度。不断扩大网络查控范围,强化冻结、扣划功能,推动实现网络查控系统对各类财产的全覆盖。进一步完善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加大对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健全委托审计、委托调查、悬赏举报等工作机制,加强对被执行人或者协助执行人重大资产处置和重要事项变更等事项的监督。密切与有关方面协作,全面推进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推动形成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联合信用惩戒工作新常态。依法充分适用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强制执行措施,加大对抗拒执行、阻碍执行、暴力抗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反规避执行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
51. 完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完善政法专项编制的统筹管理、动态调整机制,推动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高级人民法院将政法专项编制向人案矛盾突出地区和基层人民法院倾斜。调整优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现有政法专项编制的布局结构。
52. 完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员额管理制度,完善法官交流和退出机制,明确退出的情形、程序、相应后果及救济办法等,实现员额进出常态化、制度化。完善人民法院综合业务部门人员交流机制和人才培养机制。完善审判辅助人员培训考核、培养选拔等机制,建设专业化审判辅助人员队伍。根据人民法院职能特点,结合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岗位交流机制,拓宽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职业发展通道。
53. 完善法官选任机制。配合有关部门统一规范法官遴选委员会的设置、职能。推动强化法官遴选委员会的专业把关职能,适当增加法律专业人士比重,规范遴选标准、程序,推动建立常态性和机动性相结合的遴选机制,确保空缺员额及时增补。完善从符合条件的法官助理中遴选法官的选任标准和工作机制,配套健全分别适应地方法院、专门法院职能特点的初任法官培养机制。健全法官逐级遴选制度配套措施。进一步完善从律师、专家学者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中公开选拔法官的工作机制。
54. 完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举措。研究制定法官单独职务序列规定、法官等级比例设置办法和法官等级升降办法,推动形成法官等级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的常态化机制,落实向基层人民法院倾斜的政策导向。健全完善从符合条件的法官中选拔产生人民法院领导干部的工作机制。协调相关部门明确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对应的配套生活待遇保障制度。
55. 健全法院人员待遇保障机制。全面落实法院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健全与法官工作实绩紧密联系的薪酬分配机制。推动落实法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其他公务员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时相应调整法官基本工资标准。完善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职业保障政策。
56. 健全审判辅助人员配备机制。完善不同层级法院审判辅助人员的配备模式和标准。在坚持规范招录、严格把关的同时,探索适合市、县两级法院招录法官助理的有效措施,把党中央对艰苦边远地区公务员招考的倾斜政策落到实处。探索建立下级人民法院法官到上级人民法院交流担任短期法官助理工作机制。健全完善聘用制书记员的招录、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司法技术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学院校学生到人民法院实习的常态化机制。
57. 推动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编队管理要求,建立符合司法警务工作特点的管理体制。推动完善司法警察相关法律制度。推进司法警察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改革,进一步推动建立司法警察便捷招录机制、警务督察制度。健全完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机制。积极推进司法警务信息化建设。
58. 完善法院人员教育培训机制。完善人民法院各类人员教育培训体系,着力提高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防控风险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舆论引导能力,建立覆盖职业生涯的终身学习制度。完善法官定期培训机制,确保每名法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脱产业务培训、每年参加业务培训不少于10天。完善法官教育培训师资库建设。坚持网络视频培训常态化、开放性,推进“云课堂”建设,建好在线精品课程库,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健全完善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法官培训机制。完善人民法院与法学院校、科研机构双向交流制度。
59. 完善人民陪审员管理配套制度。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细化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庭审程序、评议规则等问题。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奖惩管理办法。健全制度规定,推动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经费保障体制。
60. 完善全国法院组织人事系统。建立统一、高效、标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支持与人民法院各业务平台的数据共享互用,实现人事、案件、政务信息共享,推动全国法院人事管理系统化、专业化。
61. 深入推进智慧法院基础设施建设。构建以云计算为支撑的全要素一体化信息基础设施。提升全国法院信息基础设施配置水平、法院专网性能和网络安全防御能力。优化整合各类办公办案平台,避免重复建设、闲置浪费。推动建立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实现办案系统互联互通、数据自动推送、资源共享共用。建立人民法院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分层级的安全防护体系。
62. 推动科技创新手段深度运用。全面提升语音识别技术在庭审语音同步转录中的应用效能,建成全国法院智能语音云平台,实现全国法院语音识别的模型共享和统一管理。加强远程视频庭审、提讯和数字化出庭等软件和基础设施建设,减少办案在途时间。加强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建设,完善类案推送、结果比对、数据分析、瑕疵提示等功能。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等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机制。
63. 有序扩大电子诉讼覆盖范围。充分利用我国移动互联网普及应用的先发优势,进一步提升电子诉讼在全国法院的覆盖范围、适用比例和应用水平。逐步实现在线立案、在线缴费、电子送达三类应用覆盖全国法院,打造世界领先的移动诉讼服务体系。
64. 完善电子卷宗生成和归档机制。健全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技术保障和运行管理机制,实现电子卷宗随案同步上传办案系统、电子卷宗自动编目、原审卷宗远程调阅、诉讼文书辅助生成和类案智能推送应用覆盖全国法院。逐步推动实行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的案件归档方式。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
65. 完善司法大数据管理和应用机制。丰富扩展司法数据资源,深入开展司法大数据研究,不断提升数据汇聚、分析、应用水平。加强大数据在司法管理、廉洁司法中的应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探索构建司法社会治理指数,深刻揭示审判执行活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关联,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三、组织实施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主体责任、科学周密部署、做好舆论引导和思想工作,推动各项改革举措全面落实到位。各级人民法院要把讲政治的要求转化为推进改革的实际行动,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把坚决执行党中央改革部署作为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试金石,把推进改革是否坚实有力作为检验“四个意识”强不强的重要标准,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抓细改革措施的落地见效,确保改革蹄疾步稳、久久为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加强组织领导。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纲要任务的统筹协调、推进实施、督促落实、总结评估,通过建立台账、挂账管理、跟踪督办、督察问责,确保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改革任务落实。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要健全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发挥好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察指导作用。拟就重大改革项目开展试点的,试点方案须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同意,中央部署的重大改革试点方案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报中央审批同意方可实施。各级人民法院要健全完善司法改革重大问题、重大事项报批备案和请示报告制度,及时总结改革经验、报告工作进展、反映问题困难。
强化主体责任。要把提高方案质量、按时完成任务、抓好工作落实作为重中之重,加强改革任务分解,逐项明确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任务书,确保每项任务有人盯、有人抓。要加强对改革落实情况的督察问效,推动改革督察扩点拓面、究根探底。要拓宽政策解读渠道,通过印发问题口径、编写政策读本、组织专题培训,讲明说清改革政策,引导法院干警理解改革、支持改革、投身改革。
科学周密部署。要充分把握立足当前与谋划长远的关系,在逻辑上注重有序衔接,在成效上注重巩固提升,在配套上注重系统集成,既推动各项改革举措紧密相嵌,又努力做到改革效果压茬拓展,最大程度凸显改革的制度效应和整体效果。要按照“老试点带新试点”“好典型做好教员”的路径,梳理先做先行者的经验方法,发挥善作善成者的示范效应,定期编印司法改革案例,积极推广基层创新举措,推动改革举措持续发展。
加强舆论引导。要坚持改革方案与宣传舆论工作方案同步制定,改革实施和宣传舆论引导同步推进。要主动适应互联网时代的传播规律,深入宣传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好经验好成效,通过优化宣传平台、创新宣传方式,讲好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故事,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