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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

日期: 20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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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诈骗  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不批准逮捕

 

【要旨】

    报案人借出资金在先,嫌疑人转让股权在后,两者之间本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和诈骗罪得以成立的前后顺序关系,本案虽因报案人的误会而起,但经承办律师的深刻剖析和据理力陈,侦查监督部门接受了承办律师提出的“不应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依法作出“不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随后对嫌疑人变更了强制措施,释放了嫌疑人。

 

【案件简介】

****年10月**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为购买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某区某某镇某某路*号某某居*栋*房物业,向报案人借款人民币****万元。当天,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报案人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签订后(具体时间以银行转账信息为准)报案人即将借款汇入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银行账户内。

款项借出后,由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不具备购房资格,决定成立广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持有上述物业。此时报案人提出由其亲人担任某某公司的股东,以保证上述****万元债权的实现,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对此表示同意。同年11月**日左右,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以挂名股东李某某、邬某某的名义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某某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某某公司的公章、证照等文件资料全部由其持有,某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实际股东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此外,上述涉案房产在购买时的签约、交费、收房和后续管理也全部由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负责。购房款就是用犯罪嫌疑陈某某收取报案人借款的工商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来支付给开发商的。

次年5月**日,徐某某向某某村镇银行贷款****万元,其中商业贷款****万元,信用贷款**万元。商业贷款以某某公司持有的涉案房产及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名下的一套房产提供抵押,报案人同意并让公司的股东李**、邬**配合办理贷款手续,并让两人担任贷款担保人,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担保合同》。****年7月*日,鉴于贷款人徐某某逾期还本付息,某某村镇银行向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贷款人徐某某、某某公司、李某某、邬某某、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人共同偿还贷款。报案人得知上述诉讼后,主动联系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和徐某某,要求他们尽快出售某地的涉案房产,以偿还银行贷款,以免他的亲人卷入诉讼中。

****年10月份左右,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林某某、余某某夫妇商定,以人民币****万元将房产出售给他们。双方商定以变更某某公司股东的形式实现房产的买卖。****年12月**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征求得到报案人的同意后,通过中介的协助,在某某区政务服务中心将某某公司股东变更为林某某、余某某。而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及徐某某将卖房所得的款项全部偿还了银行贷款,免除了李某某、邬某某的****多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

****年 8月*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不知道自己因涉嫌诈骗罪被网上追逃的情况下出境前往某地,当天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现被羁押于某某区看守所。

2018年 月 日,我所接受陈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叶秀雄主任律师担任陈某某的辩护律师。

 

【辩护过程】

辩护思路:辩护律师经过先后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仔细研究其家属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对案件进行全面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归纳出以下辩护思路:首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主观上没有诈骗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报案人借出资金在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转让股权在后,两者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更不存在诈骗罪成立的前后顺序关系;其次,报案人报称的情况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民事经济纠纷,不是刑事犯罪,应当循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具体工作: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详尽了解案情,向其详尽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帮其厘清诉讼思路;多次和嫌疑人家属会面,认真分析和研究案情;仔细审查和甄别涉案的相关证据,充分发掘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客观事实;撰写全面、深入、有理、有据、规范、准确的《不逮捕法律意见书》,整理出章法有度、结构清晰、令人信服的辩护观点,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和不应该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

 

【辩护结果】

2018年 月 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之决定,不批准侦查机关提出的对陈某某的逮捕请求,侦查机关随即对陈某某变更了强制措施,释放了陈某某。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七条

 

【法律文书选摘】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

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雄远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叶秀雄律师、甘国良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认真听取了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辩解。现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主观上没有诈骗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报案人借出资金在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转让股权在后,两者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更不存在诈骗罪成立的前后顺序关系。报案人报称的情况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民事经济纠纷,不是刑事犯罪,应当循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为此,辩护人建议贵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案件事实简介和理由分述如下:

案件事实简介:

****年10月**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为购买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某区某某镇某某路*号某某居*栋*房物业,向报案人借款人民币****万元。当天,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报案人签订《借款协议》,由徐某某提供担保,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为*%(即每月利息人民币**万元),协议签订的当天或第二天(具体时间以银行转账信息为准)报案人即将借款汇入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银行账户内(户名:陈某某,开户行:某某银行华南支行,账号为:*******************)。

款项借出后,由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不具备购房资格,决定成立广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持有上述物业。此时报案人提出由其亲人担任某某公司的股东,以保证上述****万元债权的实现,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对此表示同意。于是,报案人便让其亲人担任某某公司股东和法人,双方还约定,当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还清该****万元借款本息时,报案人及其亲人应配合办理某某公司的股东变更手续,将股东变更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或者其指定的人员。

同年11月**日左右,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以挂名股东李某某、邬某某的名义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某某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某某公司的公章、证照等文件资料全部由其持有,某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实际股东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此外,上述涉案房产在购买时的签约、交费、收房和后续管理也全部由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负责。购房款就是用犯罪嫌疑陈某某收取报案人借款的工商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来支付给开发商的。

同年12月左右,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徐某某再次向报案人借款人民币****万元,双方约定该笔借款为信用借款,不用提供任何抵押物,但每月利息为*%(即每月利息为人民币**万元)。

次年5月**日,徐某某向某某村镇银行贷款****万元,其中商业贷款****万元,信用贷款**万元。商业贷款以某某公司持有的涉案房产及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名下的一套房产提供抵押,报案人同意并让公司的股东李**、邬**配合办理贷款手续,并让两人担任贷款担保人,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担保合同》。贷款下放后,于两年后的7月前,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和徐某某用其中的部分贷款约***万左右,加上向自己的其他资金,先后共同偿还了报案人本金人民币****万元和利息人民币***多万元。陈某某是通过自己某某银行某某支行的银行账户将上述本息汇入报案人妻子的农商银行卡内(卡号******************)。

****年7月*日,鉴于贷款人徐某某逾期还本付息,某某村镇银行向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贷款人徐某某、某某公司、李某某、邬某某、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人共同偿还贷款。报案人得知上述诉讼后,主动联系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和徐某某,要求他们尽快出售某地的涉案房产,以偿还银行贷款,以免他的亲人卷入诉讼中。

****年10月份左右,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林某某、余某某夫妇商定,以人民币****万元将房产出售给他们。为了避税,双方商定以变更某某公司股东的形式实现房产的买卖。当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请求报案人通知李某某、邬某某协助办理某某公司股东变更时,报案人提出,反正某某公司的所有公章、法人章、证明等都由你们持有,你们自己去办理就可以了。

****年12月**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通过中介的协助,在某某区政务服务中心将某某公司股东变更为林某某、余某某。而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及徐某某将卖房所得的款项全部偿还了银行贷款,免除了李某某、邬某某的****多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

……(此处隐去216字)

****年 8月*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不知道自己因涉嫌诈骗罪被网上追逃的情况下出境前往某地,当天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现被羁押于某某区看守所。

 

不应批准逮捕的理由:


一、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主观上没有诈骗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一)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主观上没有诈骗的犯罪故意

1.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由始至终都没有非法占有报案人财产的犯罪故意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的成立必须要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

从上述的案件事实简介可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向报案人借第一笔****万元人民币之目的是用于购买某地的涉案房产,借款到手后为了满足购房条件,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专门成立了某某公司,以公司名义来购买;因为没有“非法占有”的动机,当报案人提出由其亲人担任挂名股东和法人代表时,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和徐某某均表示同意;为了顺利贷款购买其它房屋,需要用某地涉案房产抵押,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事求是告知报案人后,得到了报案人的同意,报案人指示李婉玲、邬杰文两人配合办理了抵押贷款的手续;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得到贷款后大部分偿还了报案人的借款本息……,这一系列的事实充分说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向报案人借款的主观意愿是“诚实信用、有借有还”,而非“非法占有”!

2.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出售涉案房产事先得到了报案人的同意,其出售涉案房产的目的是筹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以免除报案人亲人李某某、邬某某的法律责任,并无“非法占有”之意图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出售涉案房产是为了偿还银行贷款,而涉案房产本身就是银行贷款的抵押物,报案人的亲人李某某和邬某某又是银行贷款中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的担保人,需为银行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能顺利出售涉案房产,能还清银行贷款,这对报案人的亲人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行为。所以,虽然现在还不知道报案人在报案时是如何讲述有关问题,但从利害关系的角度分析可知,报案人是没有理由不同意的。况且,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将出售涉案房产所得的款项确实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以及偿还报案人的部分借款,并没有据为己有的实际情况看,无论报案人是否同意,嫌疑人的出售行为均合法有效,无可厚非!

3.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已还清报案人第一笔借款本息后,在已清晰告知报案人的情况下,才通过变更某某公司股东的形式出售涉案房产,根本不可能存在非法占有任何人财物的主观动机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通过变更某某公司股东来出售涉案房产前,因已归还报案人本息共****万人民币,已还清第一笔用某某公司股权担保还款的****万元借款,根据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报案人的约定,报案人早就该安排其亲人配合办理将某某公司股东变更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因为在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和徐某某还清报案人第一笔借款****万元人民币后,根据双方借款时的约定,某某公司的股东应当变更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或者其指定的其他人员。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多次提出的变更某某公司股东要求,报案人却一直推诿拖延、不予办理。

……(此处隐去27字)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只不过是以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和真正的公司股东去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而已!

4.双方于****年6月的对数和确认未还债务的事实也可证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动机

****年6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和徐某某按照报案人的要求,前往报案人的公司,在某律师(报案人聘请的律师)的见证下,重新签署借款协议,将本金人民币***万元、利息人民币**万元汇总为借款本金人民币***万元。直至现在,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和徐某某尚欠报案人的债务人民币***万元,并没有因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变更某某公司股东出售涉案物业而导致债务消失!可见,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从来都没有逃避履行还款义务,没有赖账,那何来“非法占有”之目的呢?

(二)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

1.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没有实施诈骗行为

诈骗行为从形式上来说分为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两者从实际上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由此至终都没有任何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无论是从借款用途、借款去向和本息的大部分归还等方面看,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始终实事求是地把所有实际情况如实告知报案人。

2.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转让某某公司股权的过程中没有诈骗任何人

因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是某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某某公司的公章、法人章、营业执照等全部公司的文件实际上由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持有。虽然其在得到报案人的口头同意和授权后,在挂名股东李某某和邬某某没有实际参与的情况下转让了某某公司股权给林某某和余某某,但这仅系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的瑕疵,而非诈骗罪成立的客观要件!

试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只不过在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转让了公司股权,这公司本来就是她的,诈骗了谁呢?谁也没有挨骗啊!

3.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对涉案房产的处分没有使报案人的财产遭受任何损失

诈骗罪的一个基本特征为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犯罪嫌疑人取得财产,从而导致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通过变更某某公司股东的方式达到出售涉案房产的目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是某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时也是涉案房产的实际持有人和管理者,完全有权处分涉案的公司和房产。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行为并没有导致报案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也没有因此而取得不属于她的财产,从而导致报案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欠报案人的债务人民币***万元也没有因为其变更某某公司的股东而消失!因而,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是涉案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报案人只是与涉案房产有关联的债权人,退一万步来讲,即使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处分涉案房产影响了报案人债权的实现,也只是影响了债权,那双方也只是债权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问题,而非刑法上的骗与被骗的问题!

何况,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处分涉案房屋前报案人的关联债权早已实现。

4.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对涉案房产的处分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为了归还银行贷款,通过变更某某公司股东的形式对涉案房产(银行贷款的抵押物)进行处分,再将出卖房产的收入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的行为没有侵犯任何人(包括报案人、李某某、邬某某等人)的任何合法权益。在转让股权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没有任何的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虽然,挂名的股东李某某、邬某某没有实际参与办理股权变更的手续,但其“挂名”的本质说明了,他们是否参与其中根本无关紧要!他们本来就不是某某公司的实际股东和涉案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能实际参与的话,民事手续上固然十全十美,但没有实际参与的话,也断无任何刑法上之任何不妥。

综观全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没有任何欺诈行为,报案人也没有基于她的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继而“自愿”处分财产,最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也没有因为报案人处分财产而获得任何财产。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主观上没有诈骗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诈骗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的危害结果,其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二、报案人借出资金在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转让股权在后,两者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更不存在诈骗罪成立的前后顺序关系

诈骗罪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和前后顺序是:

犯罪嫌疑人产生非法占有之目的→犯罪嫌疑人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被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犯罪嫌疑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前后两个要素之间,都具有一种紧密的、连续不断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性关系,因此构成诈骗罪的特殊构成要件结构:欺诈行为引起错误认识,在错误认识的引导下进行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导致财产损失。

本案中,从上述第一大点的分析可见,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没有非法占有报案人财产的目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也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那么报案人就不可能产生任何的错误认识,而在没有任何错误认识的前提下为了追求违法畸高的利息,报案人自愿借出资金给陈某某,就更不属于“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和犯罪嫌疑人取得财产”了,按这样的前后顺序捋一下即可很明显地看出,报案人借出资金在前,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转让股权在后,它们之间不存在和不符合上述诈骗罪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和前后顺序关系!!!

尤其是第二笔无抵押的****万元借款,该事实的存在显示,虽然没有任何抵押,但因为利息更高,为月利息*%,报案人也愿意借款给犯罪嫌疑人陈某某。

所以,不是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用了什么欺诈的手段得到借款,而是报案人为了追求丰厚回报甘愿承受相关风险而借出款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无论如何转让某某公司的股权,都不可能对报案人是否愿意借款构成任何影响。

既然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行为与报案人借出资金之间没有诈骗罪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两者之间更不符合诈骗罪成立的前后顺序关系,那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何罪之有???

 

三、报案人报称的情况系民间借贷纠纷,系民事经济纠纷,不是刑事犯罪,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此处隐去13字)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为了炒房获利,不惜高息借款买房,为了规避房地产调控的政策,又成立某某公司以公司名义来办理购房手续。报案人为了追求畸高的利息收入,在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没有任何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情况下,自愿前后两次借出资金****万元人民币,迄今为止,已收获***多万元的借款利息。可见,双方之间发生的就是典型的民间借贷行为!现在,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因资金紧张无法如约还款,这就是典型的民事经济纠纷!绝对不是刑事犯罪!双方的争议应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此处隐去186字)

2016年12月28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通过中介协助将某某公司股东变更为林某某、余某某之前,已经请求报案人要求公司挂名股东李某某、邬某某协助办理变更手续。报案人也回复了让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自行办理。因此,报案人在某某公司股东变更为林某某、余某某夫妇前已经明确知悉。

此外,自****年**月**日至****年*月间,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报案人基本上每个月要求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和徐某某到他位于某某镇的办公室商量偿还余款人民币***万元的事宜,按照常情常理,报案人不可能不知道某某公司股东已经变更的事实!

……(此处隐去312字)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七条等规定,辩护人建议贵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提请贵院依法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以上意见,恳请审查并予以采纳!

辩护人:广东雄远律师事务所                  

 

叶秀雄律师                  

 

甘国良律师                  

 

二〇一*年八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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