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过失致人死亡 不构成犯罪 不逮捕
【要旨】
航模爱好者何某在通过淘宝网店购买遥控船时与网店老板相约到某鱼塘调试所出售的遥控船,后因调试的遥控船撞上两人乘坐的橡皮艇而发生侧翻落水并导致网店老板溺亡的意外事故。我所叶秀雄主任律师与李皖娜副主任律师承接案件后,经过系列扎实有效的辩护工作,成功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得到“不构成犯罪”的法律评价和“不批转逮捕”的诉讼结果,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30多天后就得以重获自由。
【案件简介】
2016年7月份开始,犯罪嫌疑人何某通过淘宝网店先后多次向陈某购买遥控汽车模型、遥控船模型而相互认识。2016年12月3日中午,犯罪嫌疑人何某搭载陈某到某鱼塘对陈某出售的遥控船模型进行调试。经过陈某调试合格后,陈某主动提出驾驶橡皮艇到鱼塘中央,拍摄视频用作其公司产品宣传。其间,犯罪嫌疑人何某正在遥控的模型船失灵撞向他们乘坐的橡皮艇,导致艇体入水沉没。事发后,犯罪嫌疑人何某游回岸边,而陈某游至距离岸边大约10米远处时,因体力不支在水中挣扎,犯罪嫌疑人何某经多次尽力施救,但因自身能力有限而均未果。最终,陈某因始终无法自行游回岸边,遂不幸沉溺死亡。
2016年12月4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何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刑事拘留,羁押在某看守所。
2016年 月 日,我所接受何某家属的委托,指派叶秀雄主任律师担任何某的辩护律师。
【辩护过程】
辩护思路:辩护律师经过先后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何某及听取其家属陈述案件经过后,通过走访案发现场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归纳出以下辩护思路:首先,犯罪嫌疑人何某对陈某死亡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没有任何过失;其次,犯罪嫌疑人何某的行为与陈某死亡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再次,本案目前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何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具体工作: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详尽了解案情,向其详尽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帮其厘清诉讼思路;去事发现场实地察看,通过案件重演等方法充分还原事件经过,充分发掘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客观事实;撰写全面、深入、有理、有据的《不逮捕法律意见书》,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向检察机关力陈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和不应该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
【辩护结果】
某检察机关审查后,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何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何某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何某于当天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何某为澳门人,出于人道主义,给予死者陈某家属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前)第五十三条、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
【法律文书选摘】
犯罪嫌疑人何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
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某人民检察院:
我所接受犯罪嫌疑人何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叶秀雄律师、李皖娜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何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先后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何某,听取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及辩解。辩护人现根据犯罪嫌疑人何某的陈述以及相关的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陈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犯罪嫌疑人何某依法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敬请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
事实和理由:
2016年7月份开始,犯罪嫌疑人何某通过淘宝网店先后多次向陈某购买遥控汽车模型、遥控船模型而相互认识。2016年12月3日中午,犯罪嫌疑人何某搭载陈某到某鱼塘(下称“案发现场”)对陈某出售的遥控船模型进行调试。经过陈某调试合格后,陈某主动提出驾驶橡皮艇到鱼塘中央,拍摄视频用作其公司产品宣传。其间,犯罪嫌疑人何某正在遥控的模型船失灵撞向他们乘坐的橡皮艇,导致艇体入水沉没。犯罪嫌疑人何某游回岸边,而陈某游至距离岸边大约10米远处时,因体力不支在水中挣扎,犯罪嫌疑人何某经多次尽力施救,但因自身能力有限而均未果。最终,陈某因始终无法自行游回岸边,遂不幸沉溺死亡。
2016年12月4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何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刑事拘留,羁押在某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何某依法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不应批转逮捕的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何某对陈某死亡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没有任何过失
(一)犯罪嫌疑人何某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根据刑法规定,疏忽大意的过失存在的前提是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
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何某是不应当预见到陈某死亡的危害结果的。
1.没有应当预见的客观条件
根据犯罪嫌疑人何某陈述,陈某是专门从事遥控汽车与船只模型的生产厂商,对于遥控机械非常娴熟与专业。案发当天,陈某经过多次调试遥控船模型并表示可以正常操控,才主动邀请犯罪嫌疑人何某驾驶橡皮艇到鱼塘中央拍摄视频(陈某要到鱼塘中央拍摄视频是为了将视频用于其遥控船的电商销售宣传)。可见,犯罪嫌疑人何某没有条件应当预见陈某自己销售的遥控船模型居然会经销售人自己调试后还会失控的这一可能性。那么,就更不应当预见到接下来在其他环环紧扣、缺一不可的介入因素的接力作用下导致陈某最终溺亡的危害结果发生之可能。
2.没有应当预见的能力
所谓预见能力是指行为人在行为之时,对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凭着一般人的能力(包括阅历、生活经验、认识程度、业务知识等相关因素)是完全可以预见的。
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何某只是遥控船的购买者,自己接触遥控模型只是短短的三个多月时间,而出事的遥控船更是陈某自己销售的,按常理推敲,论应当预见到遥控船失灵的能力,作为销售者和调试者的陈某应远远高于何某。
所以,犯罪嫌疑人何某即使脑洞大开,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也不可能有能力预见到以下的种种巧合凑在一起而最终导致陈某溺亡的危害结果之发生:
首先是没有能力预见到经销售者陈某调试好的遥控船居然会失灵;
其次是没有能力预见到遥控船失灵后居然径直撞向他们乘坐的橡皮艇;
再次是没有能力预见到小小的遥控船居然因为刚刚好的角度问题,就把皮实厚重且吨位远超遥控船的橡皮艇给撞穿漏气(因为如果撞击的角度稍微偏一点的话,从力学的角度看遥控船要么被弹开,要么会滑开)。
又次是没有能力预见到,这个被撞穿的洞居然就直接快速导致橡皮艇漏气沉没(如果漏气的孔洞不大,那么橡皮艇里气是不会那么快漏完的,或者是不会太快进水而沉没),谁会想到一撞就一个大洞?一撞就快速进水?如果来个案件重演,未必就一撞一个准,一撞就马上沉!不信?那么请公安机关组织侦查实验以印证辩护人的说法。
最后是没有能力预见到主动要求乘橡皮艇到鱼塘中去拍摄遥控船视频的陈某居然完全不谙水性。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何某时其陈述,案发前他们之前曾经驾驶过橡皮艇到鱼塘中央拯救过熄火的遥控船,他曾经问过陈某是否熟习水性?如果不熟习水性就穿上救生衣。陈某很肯定地回答他会游泳,没有问题!况且,案发时,陈某确定会游泳,只是游至距离岸边约10米远处时因体力不支而沉溺。涉事鱼塘毕竟不同大江大河,只要成年人稍通水性应该就可自保或坚持到他人相救。如同样因橡皮艇沉没而下水的犯罪嫌疑人何某比陈某年纪大了二三十年!他却能自行游回岸边。可见,如果陈某如他本人所说的那样熟习水性或者稍通水性就不至于如此!
以上环环紧扣、缺一不可而又匪夷所思的各种介入因素是犯罪嫌疑人何某有能力预见的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二)犯罪嫌疑人何某也不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
根据刑法的规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
1.犯罪嫌疑人何某不是“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
引前所述,根据前面第(一)小点的分析结论可知,何某当时不可能预见到陈某溺亡的结果会发生。而且,相信公安机关也没有任何能证明何某“已经预见”的证据。由此,何某也就缺失了“被认定过于自信”的法定前提——“已经预见”。
2.犯罪嫌疑人何某确信陈某的产品质量是符合相关标准
辩护人在会见犯罪嫌疑人何某时,其陈述是在淘宝网上购买遥控汽车模型、遥控船模型时认识陈某的,他曾经问过陈某的公司是否合法经营的公司,产品质量是否有保证等等,均得到了陈某的肯定回答。
犯罪嫌疑人何某与陈某虽然认识的时间只有短短的4个月左右,但是,由于两人的性格、爱好相近,成为了好朋友。犯罪嫌疑人何某的妻子说:“他们两个每天都保持联系或者见面,他们的关系比我们夫妻还要亲密。”此外,模型船与橡皮艇是犯罪嫌疑人何某花费大量的资金购买和悉心维护的……
在发生橡皮艇沉没的事故后,犯罪嫌疑人何某游上岸发现陈某在水中挣扎时,马上让司机陈某伟到车上取救生衣,他一边将救生衣扔给陈某,一边奋力游向陈某进行施救。无奈,在犯罪嫌疑人何某还没有接触到陈某时,他已经沉没。犯罪嫌疑人何某还赶紧请求工业园熟悉水性的一名男性员工跳入鱼塘进行搜救,并让司机陈某伟打电话报警求助。自始至终,犯罪嫌疑人何某一直穷尽一切办法对陈某进行施救……
以上事实更可以反证,如果何某“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致人死亡的危害结果的,犯罪嫌疑人何某绝对不会同意并和陈某一起出现在鱼塘中央的橡皮艇上!毕竟,犯罪嫌疑人何某也不敢肯定发生事故时他保证能够顺利游回岸边!
犯罪嫌疑人何某与常见的大多数港澳同胞一样,在生活条件改善后,所追求的是休闲惬意的高素质生活,他们最抗拒的就是高风险。如果要他们去为兴趣去承担高风险的话,他们是绝对不愿意的!
以上绝不是主观臆断,而只是陈述客观事实而已!!!
所以,正因为没有预见,所以犯罪嫌疑人何某无需承担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责任,因而就不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了,就更不应为陈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二、犯罪嫌疑人何某的行为与陈某死亡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如前述第一大点第(一)点第1、2小点的分析一样,在环环紧扣、缺一不可的介入因素的接力作用下导致陈某最终溺亡的危害结果发生。犯罪嫌疑人何某操控过遥控船只是其中的一个远端过程之一,与陈某的溺亡之间还有着很多其他的异常的介入因素。请看:
如果遥控船不失灵,那就绝对不会发生船只碰撞;
如果撞击的角度稍有偏离,大吨位的橡皮艇就绝对不会被只有10多斤的小吨位遥控船撞穿;
如果被撞穿的孔洞不大,橡皮艇就绝对不至于马上快速沉没;
如果沉没后,陈某稍懂水性,就绝对不会发生溺亡。
以上的这一连串“如果”说明了什么?
说明了本案中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刚好遇到了碰巧”的意外事件!!这样的概率是非常小的,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是不可能存在的!
上述介入因素是异常的、对危害结果发生产生了决定性的作用并且不是犯罪嫌疑人何某管辖的范围,完全独立于其先前遥控模型船的行为。犯罪嫌疑人何某遥控模型船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很小并不必然会产生陈某死亡的后果,因此,犯罪嫌疑人何某的行为与陈某死亡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三、本案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何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犯罪嫌疑人何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目前证实其涉嫌犯罪的证据只是竟凭陈某意外死亡的事实,就推定犯罪嫌疑人何某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
根据犯罪嫌疑人何某的陈述,再结合案发现场相关证人的证言以及案件发生时的状况可以发现,案件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犯罪嫌疑人何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相反,现有的证据均证实犯罪嫌疑人何某对导致陈某死亡的行为主观上没有过失,其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综上所述,陈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自己不谙水性而在鱼塘驾船的风险应该无比清楚。所以,无论从那个方面来看,本案都是属于不能抗拒、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犯罪嫌疑人何某主观上没有过失,客观上也没有过失致人死亡的事实,依法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建议贵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等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何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审查并予以采纳。
辩护人:叶秀雄 律师
李皖娜 律师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