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源于域外立法例,移植到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与我国现存刑事理论、刑事制度产生了一定冲突。该制度在中国化过程中突显了三大问题: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所对应基础刑事理念的缺失问题、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与我国现存刑事法律制度的衔接问题、企业有效刑事合规计划的评价标准与具体内容问题。今后应在以下三方面推进企业有效刑事合规计划:在刑事理念构建上应以刑法积极一般预防理论为基石,以涉案企业和检察机关的触发战略策略合作为背景,解决单位犯罪的组织责任承担问题;在适用程序中,检察机关应当提前启动合规程序,独立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设置适当的考察期,并选聘独立的第三方合规监管人;在合规计划制定上,应当统一合规计划的有效性标准以及具体内容。







